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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秀警察”曹敢沦为罪犯

2000-05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9年4月22日,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保安人员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,便将其扭送至派出所。经查,此人名叫甘学工。民警从其身上搜出钢丝钳、起子等工具后,认为涉嫌刑事犯罪,于当晚将甘交付该市公安局刑侦一中队,由侦查员曹敢负责对其进行盘问审查。曹敢依法办理了对甘的留置盘问手续。4月25日,由于留置期限已过,加之甘供述的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,曹敢请示后决定将甘送回派出所作治安处罚。办案至此,严格说,办案人员已有两次程序违法。按《人民警察法》规定,留置不得超过24小时,甘学工被留置一次和延期留置一次,总共不应超过48小时,但事实上是超过了。

甘学工走后,曹敢感到甘还有隐情末报。他从扣押物品中发现一封给大冶市大公车行的业务信件。他想起不久前发生的大公车行盗窃案,一些发票、证件等物品丢失……于是,在派出所呆了几个小时的甘学工,又被曹敢带回刑侦队,盘问再度开始。到晚上,曹敢将甘带进留置室关押,打算次日再审。对破获大公车行盗窃案,他充满着信心。然而,对甘的关押,曹敢并没有履行合法手续,最终酿成让他悔恨终生的错误。

当晚,甘学工在留置室自缢而死。不久,曹敢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,被逮捕,起诉。1999年10月,这名连续六年的大冶市公安局先进、曾受湖北省公安厅表彰的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曹敢的辩护律师说,程序违法造成了他的悲剧。曹敢的非法拘禁罪之所以成立,关键在于他第二次关押甘时没有履行合法手续——即应报请领导审批,对甘实行刑事拘留,如果报批,其关押行为就合法了,对甘的自杀,他最多只负看管不严的纪律责任,而不必负刑事责任;但事实却相反,甘的自杀,也构成了曹敢犯罪情节的严重。

从某个角度看,曹敢个人的悲剧,其实有着强大的社会背景。“只要抓对了判对了,管它用什么手段”的认识实际是重实体轻程序、重结果轻过程的一种典型思想。对此,著名法学家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,程序违法造成的刑讯逼供、秘密审判产生的判决,即使符合客观真实,也因其诉讼过程的野蛮、落后、专制,很难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,并很可能使公众通过司法这个窗口,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,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,甚至产生对抗。因为社会公众更多是从判决的过程而不是判决的结果,来判定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,从而判断司法是否公正。

(《上海法制报》5.10黄广明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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